巩义市长鑫管道设备有限公司

  • 专业管道设备供应商
   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计生产 特殊规格型号可定制
  • 长鑫咨询热线:
    13673640878
  • **首例操纵“新三板”证券市场犯罪案判决生效

    作者:admin 发布日期: 2021-10-24 二维码分享

      中新网客户端10月23日电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消息,近日,由宜春中院审理的周某堃等八被告人操纵证券市场一案,因在法定上诉期限内,八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,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
      今年9月30日,宜春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八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、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;对扣押、冻结在案的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;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,予以没收;尚未追缴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。

    全国首例操纵“新三板”证券市场犯罪案一审宣判。宜春中院 供图

      据了解,这是全国对操纵“新三板”证券市场的被告人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*案。

      此案中,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7年以来,被告人周某堃为操纵“新三板”股票市场谋取非法利益,伙同其他七名被告人,利用其实际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,采取约定交易操纵、洗售操纵、蛊惑交易操纵的方式,操纵多只“新三板”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,运用营销“话术”或许诺返佣方式寻找合作代理商承销股票,以此获取差价利益。

      经核算,周某堃等人从中非法获利1.41亿余元,其中周某堃向各代理商返款1.29亿余元。

    庭审现场。宜春中院 供图

      法院认为,八被告人采取与他人串通,以事先约定的时间、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,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,以及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,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,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等手段,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,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,情节特别严重,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。

     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和情节,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(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冀闽 李玉卿)

    【编辑:苑菁菁】

    本文转载自中国新闻网,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,不代表本站观点,内容版权归属原作者及站点所有,如有对您造成影响,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!

  • 地址:巩义市西村镇桂花村 联系电话 :13673640878(微信同号) 其他电话 :15981905046
    电子邮件 :3135216917@qq.com 联系人:焦经理 技术支持:无限动力  万家灯火  
  • Copyright © 2018 巩义市长鑫管道设备有限公司2019 版权所有 备案号:豫ICP备19000686号-1

  • 手机站二维码
  • 手机站二维码